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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外记者從上海一中院得悉,今天上午一中院對台灣知名女艺人林某某告状某醫疗美容公司加害肖像权一案二审公然开庭并當庭宣判,保持一审关于认定某醫疗美容公司组成侵权,补偿林某某經济丧失6万元、精力侵害安抚金2微晶瓷,万元等总计8万余元的裁决。
记者從多方证明,该案中的女艺人林某某恰是常常堕入“整容”话題的台灣女艺人林志玲。
醫疗美容公司公家号擅用女艺人照片招揽买卖
法院一审认定,该醫疗美容公司陵犯林某某肖像权建頭髮乾燥,立、陵犯林某某光荣权不可立,斟酌到侵权舉動情節较轻,對林某某请求某醫疗美容公司在天下公然刊行的报纸上赔罪报歉的哀求不予支撑。法院按照林某某的知名度、某醫疗美容公司的错误水平、侵权舉動的情節等身分酌情肯定某醫疗美容公司付出林某某經济丧失6万元、精力侵害安抚金2万元等总计8万余元。该醫疗美容公司不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私行利用别人肖像且以营利為目标组成侵权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肖像权是天然人以本身的肖像所表現的长处為屏東當鋪,内容的权力,未經本人赞成,不得以营利為目标利用天然人的肖像。陵犯肖像权的组成要件包含:未經本人赞成和以营利為目标。某醫疗美容公司的舉動并未征得林某某赞成,且出于為公司招揽买卖的营利性目标,组成陵犯肖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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